陈某原系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职工。陈某称,自1998年起不停在建材有限公司事情,2007 年1月在事情中被纸棍压伤右下肢,导致右下肢静脉曲张,常年肿胀痛楚悲伤,至今未愈,无法正常劳动,仍需连续治疗,因无法包袱高额的医疗费用,只幸亏家苏息保守治疗。2011年国庆时期,他才晓得公司单方作出了免职决定。陈某晓得被免职后,与公司多次协商连续推行劳动条约未果,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说,恳求裁决公司单方清除劳动干系的举动无效。
仲裁委经审理查明,陈某于1998年到公司事情,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条约。2007年1月,陈某因右下肢受伤,无法正常劳动,回家苏息保守治疗。2011年5月23日,公司给陈某送达了限期返回事情岗位关照书,要求陈某自收到关照之日起7日内返回公司事情,否则清除劳动干系。陈某接关照后到公司,但公司未给陈某摆设事情,后陈某回家待岗。2011年7月6日,公司以陈某长期旷工、紧张违反劳动纪律为由,将陈某免职。2011年10月初,陈某才晓得本身被公司免职。
仲裁委认为,公司虽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条约,但陈某长期在公司事情,双方已形成真相劳动干系,只管2007年以后陈某因病在家休养,未给公司提供正常劳动,但公司并未清除双方的劳动干系,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干系。公司单方清除劳动干系,应切合相干执法例定。公司作出的免职决定所依据的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早已废止,其情势要件不切合执法例定,公司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,对其主张不予支持。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单方清除劳动干系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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